根据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8〕5号)、《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教社科〔2015〕2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3-2017年)》(教社科〔2013〕4号)、《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教社科〔201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思政专项经费列支标准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教社科〔2015〕3号)文件:“专科院校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并随着学校经费的增长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安排使用明确,专款专用。”
二、思政专项经费的用途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具体使用原则参照如下项目:
1. 思想政治理论学科和课程建设;
2. 思想政治理论相关的科研、教研经费(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购置费);
3. 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学术交流费用;
4. 教师社会实践考察费用;
5. 学生社会实践费用(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基地);
6. 思想政治教育图书资料费(包括专业图书、光盘影像和网络电子资源的资料费);
7. 大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主题网站建设;
8. 大学生党支部建设;
9. 学生思想政治社团活动经费;
10. 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思政专项经费的管理
1.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2.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用作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开支。
3. 报销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需经组织思政基础部、财务处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4.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
5.使用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之前,需报预算审批,并附使用方案等相关说明材料,项目结束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备案。
本办法由思政基础部负责解释。
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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