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建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建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建经费来源
1. 学校团员上缴团费,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2. 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5号)要求,按在校生人均不低于20元标准划拨团委日常工作经费,作为学校团建活动经费。
二、团费来源
1. 按月领取工资的教工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3.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4.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5.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6. 学生团员一般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7. 教工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8.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校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直机关团工委转交团省委组织部门,再上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10.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11.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12. 在团员实交的全部团费中,各级团委留存比例为:校团委自留60%,上缴省直机关团工委40%。各系团总支收齐团费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缴校团委,校团委汇总后分别按照留存比例上缴省直机关团工委团费和校财务部门,不得少缴或拖延。
三、团建经费使用
1. 使用团建经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使用团建经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3. 团建经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4.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5. 请求下拨团建经费的使用请示,应当向学校党委提出,不得越级申请。申请使用团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团建经费管理
1. 团建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2. 团建经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财务人员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 团建经费在学校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收缴的团费必须存入学校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4. 团建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建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5. 校团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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