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1995年建校的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2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辽宁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13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正式通过教育部备案。
学校以“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为基本思路,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已形成“修德、精技”的校训,“爱生、爱岗、爱校、爱国”的校风,“至诚、至爱”的教风,“自尊、自信、自强,成人、成才、成功”的学风。面向未来,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平台,立足辽宁,根植残疾人事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职能,为辽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服务发展为宗旨,全面培育学校发展的软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把学校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鲜明个性、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残健融合模式办学的高职院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为“辽特教师专”;英文名称为 Liaoning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为LSETC)。学校官方网址为www.lntjsz.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柏叶30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普通全日制公立高等专科院校。主管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 办学定位:立足辽宁,辐射东北内蒙,面向全国,争创全国残健融合的高等示范性重点职业院校,建成国内一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及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摇篮。
第五条 培养目标:突出职教和特教特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的技术技能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体,协调发展中高职教育,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
第七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以及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技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境内外高校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辽宁省人民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拥有的财产;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全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教学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学校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其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由中共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领导,接受共青团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指导的学生团体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成立国家法令许可的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并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依据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院(系)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一)制定院(系)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院(系)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权;
(四)负责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开展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及校企合作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根据专业特点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院(系)设院(系)书记与主任,院(系)书记负责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业工作、党建工作及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系部贯彻执行。系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视需要设置副主任,协助院(系)主任履行职责。院(系)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的发展规划、招生就业、教学改革、教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系)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条件;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了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师守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
学校人才建设以教师队伍为重点,致力于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深、产教融合、结构合理、富有活力、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人才队伍。
第三十五条 完善学校党委对教师工作领导的制度,准确把握新时期知识分子特点,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党组织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称(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依法聘用教职工。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对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教师应秉承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精英人才。
第四十三条 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等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校所以及企事业等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学校人才、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行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专业资源,开展成人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层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通过学校教学委员会与校企合作委员会努力实现校企双方在设备、技术上的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做好学生就业心理辅导。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校友联谊会负责学校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校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理事会是学校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标识主要由蓝白两种颜色构成。学校校徽主体由北斗七星和雄鹰两个部分组成,上面有学校建校日期及学校英文名称五个单词中的首字母,主体标识下部为学校中英文全称,主要由蓝白两种颜色构成。学校校旗颜色为校识色,旗面中间是校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并依法定程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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