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发布日期:2018-05-24 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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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特教师专办发〔2018〕12号

关于印发《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基本保障,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和《关于在全省高校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意见》(辽委高〔2017〕5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4月8日

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学习调研等活动。党建活动经费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活动及思想政治工作等的专项经费。党费使用另参照《辽宁省(中)直机关党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直工组发〔2018〕3号)。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经校党委研究,对党建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及核拨标准

(一)经费来源

一是由上级部门划拨给学校的党建活动经费;二是按相关文件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党建活动经费。

(二)核拨标准

依据《关于在全省高校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意见》辽委高〔2017〕5号,由学校依据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按教师党员年人均300元、学生党员人均100元的标准统一下拨,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调整执行,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党建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立足基层

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专款专用

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违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年经费未用完,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三)统一管理

党建经费由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协调,各党支部书记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统一核算和审核报销。党支部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之前,需报预算审批,并附活动方案等相关说明材料,活动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备案。

三、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 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二)执行标准

 1.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 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 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 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 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 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四、有关要求

(一)活动组织

1.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5.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6.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二)报销结算

1.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2.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

3.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三)监督检查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接受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处对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定期通过一定形式向全校基层党组织或全体党员通报。

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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