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4 21: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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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评选资格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第七条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异。

第八条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评选学年不存在违纪被处分或不在违纪处分考察期内等情况。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分为高职奖学金和中职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金额及获奖比例

(一)高职奖学金

1.一等奖:每学年1200元,总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的5%;

2.二等奖:每学年 800元,总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0%;

3.三等奖:每学年 600元,总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5%。

(二)中职奖学金

1.一等奖:每学年 800元,总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的5%;

2.二等奖:每学年 600元,总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0%;

3.三等奖:每学年 400元,总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5%。

(三)学校奖学金获奖名额数量由学生处每年根据学校资助资金实际情况和各系学生数量综合考量后统一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高职奖学金参评年级为五年制高职四年级,三年制高职一、二年级。中职奖学金参评年级为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三年制中职一、二年级。学校学生奖学金在综合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学生综合测评评定参照《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量化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参评学生当学年考查、考试课程全部及格,且无补考或考试作弊情况。

第十四条 参评校奖学金的学生在满足评选资格的基础上,一、二、三等奖学金参评学生的智育测评成绩必须分别在本专业所在年级的前15%、25%、40%范围内,德育测评成绩也必须分别在本专业所在年级的前15%、30%、50%范围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残疾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 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的人选范围按照本专业所在年级有资格参评学生的智育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按分配名额确定获奖人选。如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的人选数量不足以满足分配名额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扩大智育成绩考核范围,但扩大比例不应超过5%。对参评学年获校级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应于本学年结束后10月底前完成评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校奖学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后报辅导员汇总。

第十八条 在辅导员主持下,成立由班委会成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评选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和《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量化考核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报系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报《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奖学金评定汇总表》(附件1),并在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系内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各系报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系报送的奖学金评选结果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各阶段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应系或学生处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奖学金获得学生信息的汇总及审批手续办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相关荣誉证书由学生处制作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信息,由各系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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