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4 2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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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善于做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有较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思想品德被评为优秀;

(三)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四)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敢于抵制各种不良作风;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参评优秀
学生干部的学生,应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服从分配,配合辅导员做好班级管理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任劳任怨,有民主作风,能圆满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显著。且在学生会日常考评和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  受违纪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与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初的两周内进行;

(二)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由辅导员负责,标准为各科成绩均在合格分数线以上,且学年度考试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由各辅导员和学生会指导老师负责,评选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听取学生和教师意见,提出评选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新生入学初不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毕业班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获奖学生将颁发荣誉证书。

(二)学校将对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每人给予200元物质奖励或奖金。

第六条  本评选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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