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助学金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学校在校生中三年高职的全体学生和五年高职的四、五年级学生。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75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资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下达至学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系内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推荐资格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相关处室、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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