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三年高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高职的五年级学生。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高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下达至学校。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系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推荐资格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推荐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系要将获得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相关处室、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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