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4 21: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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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申请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学校在校生中三年高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高职的五年级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下达至学校。

第六条 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资助工作分管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各系书记、各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系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推荐资格审核。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推荐学生的建议名单,报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现场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当年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建议人选,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系要将获得高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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